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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研究生抄论文被开除学籍状告学校

作者:丽江旅游…    文章来源:丽江旅游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2004年9月,当时只有23岁的沈阳女孩儿甘某考入暨南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她一直学习刻苦,各方面表现良好,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学校教学大纲所要求的课程,已修读学校规定的绝大部分学分,且成绩优良。
    甘某回忆到,她一时糊涂,加之课程紧张以及父亲生病等多种原因,实在无法正常完成所修读的《现代汉语语法专题》课程所要求的论文,于是便偷了懒,于2005年10月中旬向任课老师提交了一篇从网上下载的论文,这是别人已经发表过的,她稍作修改就作为自己的课程论文上交了。任课老师彭某发现后确定为抄袭,并对甘某予以严肃批评,给予其一次重写的机会,
    不料,甘某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又与其他学者发表过的文章雷同,提交的论文仍是抄袭而来的。
教育厅曾责令学校重新处理
    彭某将此事向上反映,经暨大校长办公会议最终决定:对甘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2006年3月8日,校方给予甘某开除学籍的处分。甘某不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认为校方对甘某作出处分的程序影响甘某的陈述、申诉权及听证权的行使,责令学校对甘某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由于甘某身体原因,一直在家不能返校。学校于2006年6月1日将调查谈话通知单送达给甘某的母亲赵某,并于当天就甘某违纪事件进行调查。经过一系列的程序,2006年6月19日,学校再次对甘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6月21日,校方将处分决定送达给甘某的母亲,并通过特快专递EMS将处分决定寄送给甘某。
    甘某:状告学校处罚太重
    甘某并没有想到后果会如此严重,为了保住自己学习的机会,2007年6月11日,甘某以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将暨南大学告上法庭。
    甘某认为,学校仅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剥夺她的受教育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其次,学校对她的处分太重了。她事后已经多次道歉并且表达了改过自新的强烈愿望,自己仅是一时糊涂才做出了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事情,学校不应一叶障目,这不仅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违背,也违反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我国教育理念中对犯了错误的人一贯倡导的“以教育为主”的指导思想。
    学校:已给予改过机会
    暨南大学辩称:彭老师从教育学生的角度出发,主动提出给予原告一个重写的机会,并希望甘某能够严肃对待这件事情,不久之后,甘某交来的论文又再次抄袭。甘某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学校科研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丧失了作为一名学生所应有的学术道德。
    其次,甘某辩称其在学校期间表现优秀,这并不构成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必然理由,一个人过去再优秀,只要他现在作出了违反纪律和法律的事情,都应当受到处罚。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甘某开除学籍处分,于法有据。而且,学校在给予甘某处罚问题上是认真而谨慎的。是经过了专门讨论,最终才作出了决定。
    法院:甘某主观并无改正意思
    天河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法院认为,甘某的态度,不是一个硕士研究生应有的学习态度。甘某多次抄袭他人的学术论文的行为,已构成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从甘某一而再地抄袭他人的学术论文的情况看,她的主观上并无改正的意思,其抄袭行为情节非常严重。学校依据《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作出决定给予甘某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自主权,是学校依据《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进行治学的具体体现,依法应予维持,故驳回了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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